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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市总工会    发布:2014-04-21    访问量:   

滨会办[2014]12号

各县区总工会,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工委,市直各产业工会(局工委)、基层工会:

近日,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按照省总工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合作,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相关规定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工会干部要先学先懂,研究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预判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注重点地区、行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系列报道等形式和手段,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493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报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联系人:左丽华,电话:3161021,电子邮箱bzghflbzb@163.com

滨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221

鲁会办〔201418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3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工会系统做好《暂行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紧迫性,抓住有利时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做好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迅速开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

  工会干部特别是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地区和企业的工会干部要先学先懂,应知应会,明确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义和必要性,熟知劳务派遣的法定条件和规则,进一步增强切实维权的能力。全省各级工会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暂行规定》施行前的预备期,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和生产一线,特别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采取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系列报道等形式和微博、社交网络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手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点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用工比例、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过渡期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使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完整准确地理解《暂行规定》的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做到依法用工、依法维权。要引导职工群众正确看待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过程中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合理有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市总工会要研究分析《暂行规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预判劳务派遣用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关注过渡期内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和企业用工发生的变化,积极主动向立法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表达工会立场和意见建议,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发挥好工会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相关规定等为重点,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要密切关注劳务派遣用工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等处理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强化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和法律援助工作,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是当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其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服务职工、切实维权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总工会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本地区本产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落实。省总工会将对各市、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督查,通报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六五”普法评选表彰的重要考核依据。

  请各市、各单位于2014101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情况报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联系人:赵玉玲,电话:0531-86075404,传真:0531-86075404,电子邮箱:sdghfgb@163.com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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